全球快訊:單位“強征”員工朋友圈,法規豈容踐踏?
(相關資料圖)
原標題:單位“強征”員工朋友圈,法規豈容踐踏?
前不久,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職工不轉發朋友圈被罰1萬元并開除”案例,引發廣泛關注。2017年,某婦產醫院開展員工微信朋友圈推廣活動,該醫院駕駛員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相關鏈接,被扣除工資1萬元,并被解除勞動關系。隨后,陳某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最終,法院判決該醫院補發陳某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月3日 《工人日報》)
員工有沒有義務將單位的宣傳信息轉發朋友圈?這主要取決于勞動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的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中確有這樣的條款,員工必須執行,責無旁貸。不過,公司一般不會設置這樣的約定。所以,用人單位要求員工轉發朋友圈,是“法外”要求,員工沒有配合的義務。
大多數勞動者的朋友圈,都屬于個人的社交場所,不在工作范疇內。再者,很多人都想把工作與生活分清——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因此,很多勞動者都不想在自己的微信或朋友圈里承擔額外的宣傳推廣任務。公司強制性地要求員工在朋友圈里宣傳推廣,員工更會心生反感。
雖然說“公司發展,人人有責”,但這也需要公司真正把員工當成“自己人”,讓員工與單位同心同德,謀求公司發展。這樣,員工才能心甘情愿地為公司宣傳。遺憾的是,有些公司“強制”員工轉發朋友圈,非但沒有獎勵措施,反而將此作為考核內容,不轉發、不點贊還處罰員工,甚至辭退員工。如此一來,自然有員工“揭竿而起”,用法律手段維權。
的確,互聯網時代,微信已成為一種辦公工具,但這并不意味著員工的社交私域,可以被單位隨心所欲地“強征”。員工是否配合單位的營銷、宣傳,這完全取決于員工自己。換言之,員工轉發宣傳單位的朋友圈,應遵循自愿原則,而不能被強制。
在筆者看來,公司如果想“征用”員工的朋友圈,可以采取一些獎勵或鼓勵措施。事實上,“征用”也意味著有償使用。該新聞中,醫院辭退不配合的司機小陳,并對其處罰1萬元,結果如何呢?法院判決該醫院補發陳某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梢哉f,司法部門用現實案例糾正了用人單位的任性與狂妄。
員工若長期轉發單位的信息,把自己搞得像“微商”一樣,自己的朋友圈被一些朋友“屏蔽”,對員工來說,肯定是一種權益受損。另外,企業的這種霸道行為,也存在法律與道德風險?,F實中,還有很多企業沒有引以為戒,繼續“強征”員工的朋友圈,不定期抽查,且只罰不獎,這讓員工們十分抵觸。
“強征”朋友圈,豈能容你踐踏法規?產品有口碑,好酒不怕巷子深。退一步說,如果想讓員工宣傳,那么,如何利用員工的朋友圈?相信用人單位都已經有了明白的答案。(黃齊超)
標簽: